沈明玥律师亲办案例
为智力残疾儿向不负责任的母亲追要抚养费
来源:沈明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7
浏览量:368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304民初4236

原告:xxx,男,19xxxxx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身证号340323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玥,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帅。

被告:xx,女,19xxxxx日出生,汉族,住女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身份证号340311 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xx诉被告高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12,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玥、被告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非婚生子史xx归原告抚养;2、被告支付自20141月至201910月欠付的抚养费175000;3、被告自201911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史xx能独立生活时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左右,原告与被告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101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史xx。史xx一周岁时,经诊断患有智力缺陷,需要长期治疗及护理。被告得知该情况后便不愿抚养照顾小孩并多次出走。在史xx两周岁时,被告再次离开,至此再未返回且拒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此后,史xx一直由原告以及原告母亲照顾。期间,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带史xx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以及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地就医,为此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用。虽然已经过治疗,但史xx康复情况仍不乐观。2016725日,经鉴定史xx属于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目前,史xx仍需要家人全天候陪护,并需要持续进行药物治疗。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均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及史xx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及史xx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被告高xx辩称:1、同意非婚生子史xx归原告抚养;2、由于被告经济困难,被告愿意支付每月500元抚养费;3、原告主张拖欠的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不属实,孩子属于智力低、发育不良,并不是诉称的智力缺陷,诉状中陈述的双方分开时间不属实,双方是因为感情问题,原告对被告进行殴打,孩子从2017年春节后由原告进行抚养,并不是原告诉称的被告在孩子两岁时就离开了。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xxx与被告高xx相识,在确立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101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史xx。后史xx经多家医院诊断患有脑室扩张、脑积水、智力障碍等疾病。2016725日史xx被评定智力残疾贰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史xx颁发了残疾人证。目前史xx是由原告xxx抚养。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被告户籍登记信息查询表、出生医学证明、史xx病历材料及部分治疗费发票、残疾人证、银行卡、消费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双方当事人分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xxx以原告不愿意照顾史xx,且拒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为由,要求抚养史xx,并要求被告高xx支付20141月至201910月欠付的抚养费175000元,以及自2019111日起每月支付史xx抚养费2500元至史xx能独立生活时止。对此,被告高xx表示同意孩子史xx由原告xxx抚养,但认为其并非不愿意照顾史xx,而是因为被告殴打原告后,孩子才由原告进行抚养,其也表示愿意支付史xx抚养费,但鉴于其无固定收入,且还抚养一个一岁左右的孩子,愿意每月支付史xx抚养费500元。经审查,原告xxx要求被告高xx支付20141-201910月欠付的抚养费175000元,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诉讼请求的成立,故对原告xxx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对原告xxx要求被告自2019111日起每月支付史xx抚养费2500元,庭审中被告高xx表示愿意给付史xx500元抚养费。经审查,史xx经多家医院诊断为有智力障碍、脑室扩张、脑积水等疾病。后史xx被评定为智力残疾贰级,并于2016725日办理了残疾人证。故对被告高xx只愿意给付500元抚养费的辩称,本院不能予以支持。根据孩子史xx的状况,结合被告高xx目前的状况,本院酌定由被告高xx201912月起每月支付史xx抚养费1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史xx由原告xxx抚养,被告高xx201912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史xx抚养费1000元,直至史xx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x、被告高xx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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